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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宜昌市发布17起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4)

时间:2019-07-26 12:25 来源:三峡宜昌网 作者:milu

  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检查导游执业活动时,发现当事人委派的带团导游付某、熊某无导游身份标识。经现场询问,以上二人均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

  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立案。经对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二人涉及的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湖北楚韵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22日上午10时,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旅游市场巡查时,在峡口山庄码头对正在带团的导游李某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查获其所佩戴的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经核实,李某当日是受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宜昌新三峡水电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胡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杨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2月8日,宜昌市旅游执法支队收到三峡工委转办的游客投诉,荆州游客樊俊朋等一行9人自驾2辆轿车到宜昌游览三峡坝区,在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售票处附近,被无业人员胡某以办理三峡专用公路通行证为由拦下,称可以帮着买票,并提供导游服务,随后胡某交由当事人杨某为该批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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